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吳何綾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為何(單位:平方公尺),並提出上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
二、被告 王春發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