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柏佑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被告郭柏佑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終結辯論,因被害人家屬再具狀,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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