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