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夫妻財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5號反請求原告 朱華隆 反請求被告 李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夫妻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反請求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1月22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0,790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反請求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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