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82號上訴人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初日精密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5,00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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