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奕瑜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奕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瑜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罪【惟聲請書附表編號3、4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聲請書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應分別補充、更正如附表編號3、4所載】,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均為詐欺案件,犯罪手法相似,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相同,對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復斟酌犯罪時間區隔、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動機,並佐以附表編號1、2所示2罪、編號3、4所示5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1年8月確定,暨受刑人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3月(2罪)犯罪日期110年1月22日110年4月29日109年4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54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242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3、184、185、1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40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80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20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7日111年9月7日112年7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408號111年度審訴字第80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12日111年10月19日112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7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64號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50號)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4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3罪)犯罪日期109年5月3日、109年5月4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3、184、185、1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20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