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15號上訴人即原告經典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五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貳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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