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88號原告 黃青松 以上原告與被告 李天爵 之繼承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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