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6弄5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6年度北
簡字第251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計算書
項目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合計2,5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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