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6弄5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6年度北
簡字第251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計算書
項目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合計2,5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