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391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391號

原告 陳緯倫

被告 林庭亘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39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上午11時51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0,0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所記載

提供帳號給詐欺集團使用,導致原告受有新台幣100,000元

損害等情況,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刑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

,故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沒有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徐宏華

           法 官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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