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正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正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22日晚上10時│107年6月20日下午4時││││10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速偵│新竹地檢107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580號│字第943號││├───┬────┼──────────┼──────────┼──────────┤││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苗交簡字第482│107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事實審││號│45號│││├────┼──────────┼──────────┼──────────┤││判決日期│107年05月29日│107年08月31日││├───┼────┼──────────┼──────────┼──────────┤││法院│苗栗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苗交簡字第482│107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判決││號│45號│││├────┼──────────┼──────────┼──────────┤││判決│107年07月02日│107年10月08日││││確定日期││││├───┴────┼──────────┼──────────┼──────────┤││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2609號(易服社會勞│第5839號(尚未執行)││││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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