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甲○○○
送達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