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再字第6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601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民國109年12月10日109年度救字第81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9年12月17日送達;又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109年12月25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3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