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92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邱献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芳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何芳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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