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郭益章 被告張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應分配股金等事件,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證物,應一併補正,俾供送達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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