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1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文奕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年籍資料之
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
而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僅有羅文奕、羅XX等2人,然觀諸
卷內資料,原告起訴非以被繼承人 陳涵榕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當事人適格有欠缺,且亦未表明當事人之年籍資料,本
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閱卷並補正被告全體繼
承人年籍資料,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
首開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