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錦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玖點貳肆公克)暨其包裝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合計淨重柒點貳陸公克)暨其包裝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合計淨重拾貳點捌玖零陸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錦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212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經檢察官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保護,已主動供出毒品犯罪前手及其他犯罪,並配合承辦司法警察查緝,因而破獲 楊明福 、 曾建銘 等販賣毒品案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2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卷宗全卷無訛,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又本案查扣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6包(合計淨重9.24公克),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疑似大麻之煙草2包(合計淨重7.26公克),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另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7包(驗餘淨重分別為3.3863公克、3.2444公克、2.2877公克、1.7013公克、1.6573公克、0.3975公克、0.2161公克,驗餘合計淨重12.8906公克)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2年6月1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第0000000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8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亦具有違禁物之性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