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88號原告 張文儒 被告 楊承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楊承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同法第273條之1及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林德鑫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