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何全生 被告 鄭永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吳元曜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