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39號原告 黃秋田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惠慈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078,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1,492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新臺幣29,4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善永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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