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91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徐良一

黃心漪

被告 沈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722元,及其中26,597元自95年4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照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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