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竣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昀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筱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威廷
一、債務人王昀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昀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筱筠、劉威廷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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