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1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9月中旬犯刑法第329條、第328條第1項之準強盜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42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761、6736、80
59、836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係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