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 黃藍瑮
黃培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 律師被告 蔡陳玉翠
陳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中關於「…,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應更正為「…,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第1、2項,漏未載計算利息之訖日,為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對判決已合法上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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