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勞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原告 馬御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