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0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蘇秀娟 相對人 葉鳳珠 債務人 陳旭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8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102年8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4,100,000元,借款
期間為15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4年7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655,7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於102年9月2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部份/全部清償金額查詢、放款往來明細資料查詢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40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478│建│86.1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478-1│建│4.00│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40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0│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44│44│89│平│全部│││53│惠安街53之1│南區溪頂│加強磚造│.6│.6│.2│方│││││號│段1478地││0│0│0│公││││││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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