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西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585號),本院認有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西鎮於民國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8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再於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89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5年5月11日中午12時20分許,在宜蘭縣礁溪鄉某全家便利商店內飲用威士忌,於當日中午12時25分許飲畢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竟仍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上,嗣於行經宜蘭縣○○鄉○○○路○巷巷口為警攔檢盤查,並經警於當日中午12時54分許,以呼氣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西鎮業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死亡,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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