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 陳詩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晉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5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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