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 李燕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相對人 楊李燕珠 (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