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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