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請人 洪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12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1074-1

1

1000

002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X425-1

1

300

003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X1038-0

1

260

004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X1637-7

1

156

005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X2566-7

1

171

006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X3656-7

1

188

007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NX5052-4

1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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