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住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陳 昱龍 律師被告章 堰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原訴第94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章堰勛 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臺中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章堰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1日以107年度原訴字第94號裁定命提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被告已於108年3月5日辦理具保手續。惟被告目前已無承租上開處所,被告之母親表示將被告帶回臺中市潭子區住處以就近監督,爰具狀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為臺中市○○區○○○路○○巷○號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及子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前經本院於107年12月28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於108年2月11日以107年度原訴字第94號裁定命提出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被告已於
108年3月5日繳納2萬元之保證金而停止羈押等情,此經本院核閱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94號卷證無訛。本院審酌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被告能按時接受審判,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聲請人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原限制住居處所之必要性,且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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