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13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光祥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 律師被告 鐘俊霖 選任辯護人 姜智揚 律師
洪肇彤 律師 李俊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92、4249號),嗣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536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朱光祥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鐘俊霖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第一項販賣禁藥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朱光祥、鐘俊霖均明知附表編號1、2至4所示之物品分別屬於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醫療器材,應向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藥品許可證、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或販賣。詎朱光祥基於輸入禁藥、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及販賣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某韓國籍之真實身分不詳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載之藥品、醫療器材,該男子再利用航空包裹將附表之藥品、醫療器材寄送至臺,朱光祥以此方式非法輸入禁藥及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鐘俊霖事後得知朱光祥持有附表之藥品、醫療器材,即與朱光祥共同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聯絡,由鐘俊霖覓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買家,並相約於
109年1月14日交易,朱光祥則負責將附表之藥品、醫療器材攜至雙方約定之交易地點即泓源水產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嗣於109年1月14日14時5分許,朱光祥、鐘俊霖在上址等待買家到場交易時,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去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之藥品、醫療器材,朱光祥、鐘俊霖因此未能交易成功而未遂。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光祥、鐘俊霖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 趙子驊林千惠 之證詞,及被告2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2月25日FDA器字第1096004672號函、現場蒐證照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佐(警一卷第41-43、53-55、61-65、69-73、133-139頁、警二卷第139-140頁)。足認被告2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皆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
品」,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而言;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因此,若藥品未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獲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即屬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再按,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定。參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2月25日FDA器字第1096004672號函之內容(警二卷第139-140頁),附表編號1之物品應以藥品列管,倘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且非屬自用,則涉及違反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規定;另附表編號
2至4之物品,須以醫療器材管理。揆諸前揭法律規定,附表之藥品、醫療器材應向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發藥品許可證、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或販賣。
㈡被告朱光祥未經許可即非法進口附表之藥品、醫療器材,並
進而販賣,然終未得逞,核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同法第83條4項、第1項之販賣禁藥未遂,及同法第84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被告鐘俊霖部分,則是犯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之販賣禁藥未遂罪。被告2人就販賣禁藥未遂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朱光祥以一行為同時非法輸入禁藥(附表編號1)、未
經核准之醫療器材(附表編號2至4),又其輸入禁藥之目目的在於販賣牟利,該輸入、販賣等二行為間有局部同一之情形,因認被告朱光祥所犯之輸入禁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及販賣禁藥未遂等3罪間,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輸入禁藥罪。
㈣另被告鐘俊霖已著手販賣禁藥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朱光祥未經許可而輸入禁藥、醫療器材,復與被
告鐘俊霖共同販賣禁藥予他人,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本案所涉及之禁藥、醫療器材數量(詳如附表),再斟酌警方及時查獲而使被告2人販賣禁藥未果,兼 衡以渠 等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警一卷第7、27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㈥末查,被告鐘俊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終能坦承犯罪,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再者,本院斟酌被告鐘俊霖所犯之販賣禁藥未遂罪罪責非輕,實不宜無條件給予緩刑宣告,為提點被告日後應審慎行事,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8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至被告朱光祥部分,其前因涉犯過失輸入禁藥(同本案附表編號1之「Neuronox」)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緝字第89
6、8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朱光祥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案之罪,上開緩起訴因此遭撤銷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緝字第896、897號緩起訴處分書、109年度撤緩字第第316、317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09年度撤緩偵緝字第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考(審訴卷第139-147頁),足見被告朱光祥未因前案而知所警惕,本件自不宜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㈦沒收部分
1.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所示之藥品、醫療器材皆為被告朱光祥所輸入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乙節,經被告朱光祥供承明確,且依目前卷證資料,尚無從認定附表所示之藥品、醫療器材業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將附表所示之物品俱隨同被告朱光祥之罪責諭知沒收。
2.另被告鐘俊霖陳稱:其所有而遭扣案之iPhone手機2支,係作為聯絡公事使用等語(警一卷第11頁),此外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認該等手機與本案有關,爰不予沒收之,併此陳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方柔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屬性│├──┼───────────┼───┼─────┤│1│NeurnoxInjection│100盒│藥品│├──┼───────────┼───┼─────┤│2│ELLANSE(S)│63盒│醫療器材│├──┼───────────┼───┼─────┤│3│ELLANSE(M)│100盒│醫療器材│├──┼───────────┼───┼─────┤│4│JuvedermVOLUMAWITH│64盒│醫療器材│││LIDOCA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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