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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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7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資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資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曾資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曾資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8日│109年2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8年度毒偵字第1470號│109年度偵緝字第595號││及案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60號│109年度竹交簡字第714號││事├──┼────────────┼────────────┤│實│判決│109年1月30日│109年9月3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60號│109年度竹交簡字第714號││判├──┼────────────┼────────────┤│決│確定│109年3月3日│109年11月3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