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華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俊義 、 林嗣 、 林幸司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254、404、426、428、448、455、456、457、458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