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暐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暐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羅暐舜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1年2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2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