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被告 盧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盧俊吉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支付命令並依法送達被告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故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19,211元,逾期將予駁回,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16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稽,原告所提之訴既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