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94號
原   告  陳怡伶台北市私立陳蒂國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原告因請求給付鐘點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邵鑾卿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2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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