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75號

原告 林義豐

金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慶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東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林義豐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原告金草企業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62,12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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