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7號

原告 張文福

訴訟代理人 彭佳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仕欣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萬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5,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郭盈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