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森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吳篤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僅就其敗訴部分中之新臺幣(下同)13,075,630元聲明不服,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3,075,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