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一一五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零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參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任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