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原名 陳志煇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0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玖仟 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請求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大眾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表
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到場辯論或爭
執,依法自應認原告主張請求為實在有理,特並敘明。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