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839號

原告 廖崇麟

巫怡嫻

一、原告與被告 黃國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損害賠償費用「床墊1萬2000元、貼皮木地板5,000元、牆面裝潢受損5,000元、地面打管溝含清運50,000元」,然原告對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加以證明,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內具狀補正各項證據加以證明,以實其說(例如提出受損照片及支出上揭費用之各項單據或證明等)。

三、原告已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有正本,欠缺繕本,請於上揭時間內補正提出;又原告日後所陳報補正之書狀,除提出正本外,應一併提出書狀之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巫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