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43號
原 告 陳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蕾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韓蕾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