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43號
原   告  陳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蕾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韓蕾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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