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余景登 律師即 張亞強 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同段475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義務人等所有資訊均應揭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