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八號),本院宜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宜蘭縣○○鄉○○○路○○○號前,見 鄭春盛 所有之車號00000000號機車,鑰匙未拔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啟動後,竊取入己,騎乘離去,嗣於同日下午三時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宜蘭縣○○鄉○○路土地公廟前,為警攔檢查獲,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九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宜蘭簡易庭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以九十三年度宜簡字第三0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然因被告甲○○又涉有該案未及審酌之竊盜犯行,分別經該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一號、第八六0號、第九四二號、第九六0號、第一四七四號,及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三號移送併案而提出上訴,現正由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審理中,此有該判決書一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被告甲○○被訴本件竊盜部分,與前揭審理中之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類,應為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由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審理始屬允當。公訴人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就本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部分竊盜犯行,再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有未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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