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007號原告泛特爾工作室(即 陳子正 )被告 陳文華 (原名 陳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
9號),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7,680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利息起算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見本院訴字卷第2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之聲明,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
104年11月25日某時許,向原告佯稱欲租借如附表所示之攝影器材(下稱系爭攝影器材),租期自104年11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止,並支付租金7,000元及押金30,000元,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系爭攝影器材予被告。詎被告取得系爭攝影器材後,以低於市價之價格,悉數出售予臺中市○區○○街○○○號之「青蘋果3C」。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攝影器材335,680元,及自104年11月28日至105年1月19日之營業損失182,000元【計算式:
3,500元×52=182,000元】,共計517,68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7,6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陳稱: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無意見,自認等語。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承租人將租賃標的物予以侵占,即屬侵害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物所有權,出租人因此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非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查相對人侵占其向抗告人承租之系爭汽車,業經刑事法院判處其罪刑,則於相對人返還該車前,抗告人所受相當於該車租金之損害,能否謂非因相對人侵占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尚非無疑(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74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商業本票、器材明細表等件為憑,且被告因涉犯上揭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527號、第153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17,68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者,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517,680元,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說明,原告主張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年9月1日(見附民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7,
680元,及自10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又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攝影器材明細┌──┬──────────┬─────┐│編號│品名│市價│├──┼──────────┼─────┤│1│Canon5DMarkΠ│46,000元│├──┼──────────┼─────┤│2│Canon16-35mm/F2.8│46,000元│├──┼──────────┼─────┤│3│Canon35mm/F1.4│40,000元│├──┼──────────┼─────┤│4│Canon24mm/F1.4│55,000元│├──┼──────────┼─────┤│5│Canon50mm/F1.2│49,800元│├──┼──────────┼─────┤│6│Nikon24-70mm/F2.8│54,000元│├──┼──────────┼─────┤│7│Sony135STF│44,880元│├──┴──────────┼─────┤│合計│335,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