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王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深慰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49,100元,【即原告主張應分割之土地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4,071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200元計算)計算式:4,071×4,200×1/2=8,549,100元;有原告起訴狀及其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645元。
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03年度司中調字第4625號調解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即104年3月11日聲請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2,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