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46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秦淑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秦淑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淑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
4月10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秦淑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滿日期為103年8月9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3年6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